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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8-30 执行时间:2001-08-30
  •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1-04-08 执行时间:2001-04-09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 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时间:2001-01-01 执行时间:2001-01-01
  •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0-12-21 执行时间:2000-12-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11-21 执行时间:2000-12-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06-29 执行时间:2000-07-07
  •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9-12-24 执行时间:1999-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9-06-24 执行时间:1999-07-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8-07-16 执行时间:1998-07-16
  •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4-12-28 执行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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