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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

  • 颁布时间:1999-06-24

  • 实施时间:1999-07-0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07.03, 截至2024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 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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