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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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
颁布单位:上海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1-12-21 执行时间:2011-12-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1-10-28 执行时间:2011-12-31 -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民法典》相抵触内容,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https://www.66law.cn/tiaoli/153012.asp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11-08-08 执行时间:2011-08-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1-03-24 执行时间:2011-04-30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0-11-28 执行时间:2010-11-28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6月5日 苏高法〔2010〕280号)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
颁布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颁布时间:2010-06-04 执行时间:2010-06-04 -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9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1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0-03-30 执行时间:2010-05-31 -
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必须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其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新《条例》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例和章节的基础上,修改了20多条,新增加了11条内容,使现行《条例》内容增加到52条。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取消了生育间隔期 新《条例》按照中央《决定》关于“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
颁布单位:湖北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9-06-08 执行时间:2009-06-08 -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时间:2008-08-31 执行时间:2008-08-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8-04-24 执行时间: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