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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6-05-09 执行时间:2006-08-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6-01-17 执行时间:2006-02-28
  •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5-09-25 执行时间:2005-11-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4 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5-08-22 执行时间:2005-10-3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5-05-07 执行时间:2005-05-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5-02-27 执行时间:2005-02-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3-07-20 执行时间:2003-07-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12-27 执行时间:2002-12-27
  •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07-26 执行时间:2002-07-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12-28 执行时间:20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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