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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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 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颁布时间:2011-01-07 执行时间:2011-01-07 -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1-01-07 执行时间:2011-01-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1-01-07 执行时间:2011-01-07 -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1-01-07 执行时间:2011-01-07 -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0-09-16 执行时间:2010-09-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0-07-29 执行时间:2010-11-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0-07-07 执行时间:2010-07-07 -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的绩效考评,促进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部有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评对象包括各省(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和部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考评指标包括数量类指标和质量类指标。数量类指标主要包括各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发布情况、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情况、应用系统建设情况,主要以发布信息的数量作为计分依据。质量类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颁布时间:2010-06-20 执行时间:2010-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0-06-01 执行时间:2010-06-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0-01-26 执行时间: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