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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4-03-25 执行时间:2014-03-25
  •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03-25 执行时间:2014-03-25
  •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

    颁布单位: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3-10-28 执行时间:2013-11-30
  •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为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我国颁布首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时间:2013-06-27 执行时间:2013-06-30
  • 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其生育管理适用我省条例,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 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是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条例。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

    颁布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颁布时间:2012-11-15 执行时间:2012-11-15
  • 第一条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时间:2012-08-07 执行时间:2012-09-30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以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第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五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2-07-02 执行时间:2012-07-02
  • 为进—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 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 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

    颁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2-04-24 执行时间:2012-04-24
  • (2003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2-04-23 执行时间:2012-04-23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村民委员会、居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2-01-04 执行时间: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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