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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15-10-08 执行时间:2015-10-08
  • 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5-08-20 执行时间:2015-09-30
  •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2015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畜牧业生产,繁荣自治县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包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5-07-13 执行时间:2015-07-13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和文化教育、医疗保障、婚姻自由等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11-26 执行时间:2015-02-28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目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11-26 执行时间:2014-11-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10-31 执行时间:2014-10-31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时间:2014-09-27 执行时间:2014-09-27
  • 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09-24 执行时间:2014-11-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时间:2014-09-23 执行时间:2014-11-30
  •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如下所示: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正常产假

    颁布单位:江苏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4-06-29 执行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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