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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2-22 执行时间:2016-02-29
  •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28 执行时间:2016-04-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21 执行时间:2016-01-21
  •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 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21 执行时间:2016-01-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19 执行时间:2016-01-19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14 执行时间:2016-01-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14 执行时间:2016-01-14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12 执行时间:2016-01-12
  •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 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12 执行时间:2016-01-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1-12 执行时间: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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