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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9 执行时间:2016-03-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9 执行时间:2016-03-2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9 执行时间:2016-03-29
  •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9 执行时间:2016-03-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8 执行时间:2016-03-28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3 执行时间:2016-03-23
  •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3-22 执行时间:2016-03-22
  •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已经于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杜家毫 2016年3月17日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2016-03-16 执行时间:2016-04-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6-03-15 执行时间:2016-04-30
  • 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2016年2月1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6年2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6-02-28 执行时间:201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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