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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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1999年11月1日起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2-12-25 执行时间:2012-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2-12-25 执行时间:2012-12-31 -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2-12-09 执行时间:2012-12-3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2-12-06 执行时间:2013-01-08 -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2-12-06 执行时间:2013-01-0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2-12-06 执行时间:2013-01-0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时间:2012-10-29 执行时间:2012-12-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2-10-25 执行时间:2012-12-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2-10-25 执行时间:2012-12-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氯胺酮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2-09-25 执行时间: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