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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 (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4-01-11 执行时间:1994-01-1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执行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以及违反检察纪律的情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4-01-03 执行时间:1994-01-0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12-07 执行时间:1993-12-07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第三条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颁布单位:国家民委 颁布时间:1993-09-14 执行时间:1993-09-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院。 为了贯彻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05-05 执行时间:1993-05-05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版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41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7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5个基层人民法院更名,现予以公告。 撤销 设立 河北省 晋县人民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遵化县人民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孝义县人民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辽宁省 新金县人民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凌源县人民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庄河县人民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03-19 执行时间:1993-03-19
  •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法制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部主管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时间:1993-02-12 执行时间:1993-02-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 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和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认清社会治安形势,明确斗争方向,突出打击重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更好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公安两机关的相互联系,搞好相互间的配合、协作是十分重要的。为此,特作如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颁布时间:1988-10-27 执行时间:1988-10-27
  • 一、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二、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20%.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时间:1988-03-25 执行时间:1988-03-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已于1987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从12月1日起开始办公,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发给你们,今后有关交通运输审判工作,请与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印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印模附后。(略) 附: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一、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11-23 执行时间:198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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