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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7-05-03 执行时间:1997-05-0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6-12-08 执行时间:1996-12-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今后的法院建设工作中,结合本辖区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计划、财政和物质等部门的支持,认真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6-07-07 执行时间:1996-07-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07-04 执行时间:1996-09-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6-04-16 执行时间:1996-08-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5-03-31 执行时间:1995-03-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施行。 法官法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而制定的。法官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官法,是当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03-05 执行时间:1995-06-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4-08-28 执行时间:1994-08-2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时间:1994-03-23 执行时间:1994-04-30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施行。在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后报告我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结案件登记卡片即司法统计卡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4-03-19 执行时间:199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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