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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 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6-04-17 执行时间:2016-04-17
  • 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6-02-25 执行时间:2016-03-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6-02-05 执行时间:2006-01-20
  •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5-08-28 执行时间:2015-10-31
  •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5-08-28 执行时间:2015-10-31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11-27 执行时间:2014-11-2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4-11-02 执行时间:2014-11-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04-23 执行时间:2014-12-3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4-03-25 执行时间:2014-04-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3-11-28 执行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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