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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了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在这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政部的为6项。其中:取消4项:1.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的审批;2.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的审批;3.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停息的审批;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时间:2004-06-28 执行时间:2004-06-28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06-26 执行时间:2004-06-26
  •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附件中确定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06-21 执行时间:2004-06-21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42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06-21 执行时间:2004-06-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函(2004)38号〕的决定,我办将于2004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4-06-17 执行时间:2004-06-17
  •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

    颁布单位:大足县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06-14 执行时间:2004-06-30
  •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6个,其中取消22个,下放管理层级4个,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即日起移交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06-02 执行时间:2004-06-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将对政府的管理观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开展,现就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颁布时间:2004-04-19 执行时间:2004-04-19
  •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3-30 执行时间:2004-05-31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时间:2004-03-18 执行时间: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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