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1-04-27 执行时间:2001-04-27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时间:2000-03-23 执行时间:2000-06-30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 居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时间:1999-05-24 执行时间:1999-05-27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9-05-24 执行时间:2019-03-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县(含县、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03-28 执行时间:1996-03-28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11-02 执行时间:1993-11-02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11-02 执行时间:1993-11-02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所《民法典》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1-12-28 执行时间:1999-03-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时间:1991-04-02 执行时间:1991-04-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时间:1991-04-01 执行时间:199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