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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规划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07-08 执行时间:2003-07-08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06-02 执行时间:2003-06-30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04-26 执行时间:2003-05-31
  • 各市、县、自治县计生局(办)、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和宣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和管理制度。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扎实地学习、宣传好《办法》,通过向广大群众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

    颁布单位: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2002-12-10 执行时间:2002-12-31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2-08-31 执行时间:2002-08-31
  •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08-01 执行时间:2002-08-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

    颁布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1-12-28 执行时间:2001-12-28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1-12-24 执行时间:2001-12-26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颁布时间:2001-11-08 执行时间:2001-11-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1-06-12 执行时间:20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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