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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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4-02-17 执行时间:1994-02-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
颁布单位:国家保密局 颁布时间:1990-05-24 执行时间:1990-05-24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1979-06-30 执行时间:2021-02-28 -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899-12-31 执行时间:189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