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许可
全部214条

行政许可

  • 指标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规定,政府网站上实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2、依申请公开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的规定,全年公众通过政府网站申请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件数,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时间:2009-04-21 执行时间:2009-04-2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果和水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 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不符合国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8-06-05 执行时间:2008-09-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8-05-24 执行时间:2008-05-24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家畜及家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家畜及家畜产品禁用药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8-01-01 执行时间:2008-01-01
  •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时间:2007-10-23 执行时间:2007-10-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颁布单位:原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2007-09-07 执行时间:2007-09-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

    颁布单位:质检总局 颁布时间:2007-08-26 执行时间:2008-08-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7-04-10 执行时间:2007-04-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7-02-23 执行时间:2007-02-2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7-02-05 执行时间:2007-02-05
免责声明:

律示榜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律示榜,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