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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8号)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5-07-25 执行时间:2005-07-31
  • 国务院决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12-09 执行时间:2004-12-09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06-07 执行时间:2004-07-31
  • 《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05-13 执行时间:2004-06-30
  •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与《民法典》相抵触内容,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https://www.66law.cn/tiaoli/153012.aspx 新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3-12-25 执行时间:2004-03-3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3-08-07 执行时间:2003-09-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3-08-07 执行时间:2003-09-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3-08-07 执行时间:2003-09-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3-08-07 执行时间:2003-09-30
  •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07-17 执行时间:20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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