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PCT申请,权属争议,诚信原则,善良管理人义务
裁判要点
PCT申请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PCT申请效力终止的,应当对实际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权利人亦有过错的,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漳州某实业公司技术人员,离职后一年内入职广东某电气公司,以广东某电气公司为专利权人申请了涉案优先权专利并提交了PCT申请。古某、周某为广东某电气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漳州某实业公司起诉涉案优先权专利及涉案PCT申请权属归其所有并得到法院支持,诉讼期间,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逾期。漳州某实业公司主张古某、周某在明知涉案PCT申请权应归属于漳州某实业公司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书面通知,导致涉案PCT申请失效,请求判令其与张某连带承担PCT申请权利终止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19)粤03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古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漳州某实业公司5万元。宣判后,古某、周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独立的阶段,PCT申请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漳州某实业公司提出涉案优先权专利权属纠纷时,涉案PCT申请还未进行国际公布,古某、周某应当预见到因涉案优先权专利权属争议,涉案PCT申请情况直接影响漳州某实业公司权益。根据诚信原则,在广东某电气公司进入清算期间,古某、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登记的涉案PCT申请人负有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善意及时履行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保护等义务,避免涉案PCT申请在漳州某实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效力终止。漳州某实业公司拟推进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需要以原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古某、周某未及时通知漳州某实业公司涉案PCT申请信息,是漳州某实业公司未能及时推进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原因。漳州某实业公司未及时寻求PCT规则下直接变更涉案PCT申请人的救济方式,是涉案PCT申请未能进入国家阶段的次要原因,对PCT申请效力终止造成的损失亦负有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9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 《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第33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0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