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受移送法院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
基本案情
某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备公司)诉烟台某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某设备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已对相关加工模具进行了证据保全,在该案判决书中已经对相关加工模具的芯模是否满足相关技术特征进行了认定,在山东省审理本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持法院审理尺度的一致性。从有利于案件调查审理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7)川01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某设备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不具有管辖权正确但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在山东省审理本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保持法院审理尺度的一致性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在案初步证据,某设备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实施了相关被诉侵权产品的投标行为,该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诉侵权产品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装备公司虽然并未提出上诉,某设备公司亦认为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管辖异议申请权,也即启动或者不启动对原受诉法院管辖权合法性审查的权利。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对象不限于管辖异议申请中提出的理由,而是原受诉法院的管辖是否合法有据。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管辖方便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2020年3月19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民事裁定(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