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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系列执行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执行和解,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



裁判要点



执行中,对于诚信的被执行自然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充分审查其所涉执行案件情况、综合评价其履行能力及履行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启动对被执行人的集中债务清理程序。清理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听取债权人的诉求,在充分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部分履行、部分豁免的执行和解方案,督促和解方案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的再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陈某某运营的花岗岩加工企业、投资公司均先后破产倒闭,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昌法院)有11件未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标的金额总计1200余万元。自2010年以来,陈某某一直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公开的执行信息及一系列的失信惩戒措施导致陈某某无法再次创业,只能靠打工还款。 2022年6月,陈某某向遂昌法院申请参照企业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遂昌法院全面核实了解了陈某某执行情况、履行能力及意愿,确定其符合相关条件。遂昌法院召集陈某某所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陈某某通过自行筹款以及第三方企业投资技术的方式,向所有债权人一次性履行300余万元,所有债权人按各自协商同意的清偿比例获得清偿后,剩余债务全部免除。 2022年7月,陈某某所涉所有债权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所有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遂昌法院及时解除对其强制执行措施,促成陈某某再创业。近期,陈某某创办了一家新能源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广阔。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参照企业重整建立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该制度,法院帮助诚信被执行人解困、松绑、再出发,从而拓宽被执行人融资渠道,重塑个人信用体系。在审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时,遂昌法院全面了解和审核案件情况,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意愿及诚信情况,积极组织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争取各方债权人的理解,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陈某某个人债务成功清理后,法院及时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帮助其再创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11项 ######执行: 浙江省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3执清2号之一 民事裁定(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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