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案例 > > 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赠与合同,赡养义务,法定撤销权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基本案情



詹某、谢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2019年12月3日,詹某、谢某向詹某甲、詹某乙出具《收条》载明:今詹某甲、詹某乙共收到父母积蓄64000元整(弟兄两人均为32000元)。2018年12月7日,詹某因疾病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脑梗死”,2018年12月11日行“经皮穿刺腰1椎体成形术”,2018年12月13日出院。2020年11月25日,詹某因疾病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高血压病2级”,2020年11月30日出院。詹某支付两次疾病住院医疗费14854.62元。詹某曾另案起诉,要求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共同承担上述医疗费。詹某、谢某认为,向詹某甲、詹某乙赠与钱款是希望两人在父母生病、养老时能履行赡养义务。詹某甲、詹某乙在詹某因病住院治疗期间不闻不问,也不缴纳医疗费用,致使詹某、谢某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2.詹某甲、詹某乙分别向詹某、谢某返还32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111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告詹某、谢某与被告詹某甲、詹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二、被告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谢某32000元;三、被告詹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谢某32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111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告詹某、谢某与被告詹某甲、詹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二、被告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谢某32000元;三、被告詹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谢某32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本案中,詹某、谢某作为父母向詹某甲、詹某乙分别赠与现金32000元,双方成立赠与合同。詹某甲、詹某乙在接受赠与财产后,未及时支付父亲詹某的医疗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赡养义务,故詹某、谢某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詹某甲、詹某乙返还赠与款项,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第2项 ######一审: 江苏省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1)苏1112民初2348号 民事判决(2021年8月30日)

关于我们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