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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网络社交平台,英烈名誉,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英雄烈士事迹的行为,侵害了烈士名誉,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所涉行为,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当言论被阅读数及转发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等因素,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某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某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淮安市人民政府对谢某进行表彰。5月14日,曾某因就职受挫、生活不顺等原因,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在131人的微信群聊中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谢某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多人阅看了曾某的言论后转发。曾某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派检察官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面征求了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某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苏08民公初1号民事判决: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淮安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曾某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谢某烈士的近亲属已经出具声明表示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某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程序,有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某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某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某烈士名誉的侵害,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5条、第26条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公初1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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