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物权确认纠纷,成立新社团组织,联动调解,侨益保护
裁判要点
涉侨族产不仅是海外华侨华人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也是侨乡历史文化和华侨精神的重要载体。调解涉侨族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协调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确定原告真实诉求基础上,创新性提出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全体族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后,可以指导双方通过制度方式规范管理,巩固扩大调解成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国内外。在国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国内,该家族先贤重教兴学,在解放前建置产业,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既负责办学,又管理族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永春县某校董会先后将甲幢6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甲幢、乙幢房产前被拆迁的原房产归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确认乙幢房产所有权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判令永春县某校董会赔偿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损失人民币3033796元(即出售甲幢6套房产所获房款)及其他损失。永春县某校董会认为诉争族产不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联合永春县侨联等部门,共同邀请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会长、永春某校董会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并了解到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希望族产用于家乡公益事业而非为了财产分割。在双方均认可争议财产为全体宗亲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上,永春县人民法院创新性提出“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构,由双方各自选出代表参与管理族产”的调解方案,由双方选出人员组成新社团,并追加该社团为第三人。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2023年12月20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案件审结后,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永春县民政局开展会商,帮助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新社团组织成立、诉争族产权属登记等事项,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细化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2024年5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侨联共同受邀见证新成立社团与永春县某校董会进行财产移交,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全部化解,双方冰释前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