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服务合同,养老服务,涉侨纠纷化解,案外人参与调解,人民团体
裁判要点
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地侨联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依靠“法+侨”工作模式,丰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基本案情
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服务公司)系集医疗与护理为一体的养老机构,与某护理院联合办公,分别在同一栋楼的三、四层开展经营活动。泰国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某将其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照料,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护理级别为特一级。许某甲在入住五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三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之后许某甲一直居住在某护理院所在楼层,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和照顾。数月后,许某甲经某护理院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某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等义务,使得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遂将某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4573.22元。 另查明,许某甲与陈某某育有一女许某乙,许某乙定居国外,其在一审中出具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作为许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许某甲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市涉侨纠纷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市侨联特邀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并联系陈某某在海外工作的女儿许某乙劝说陈某某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因本案许某甲死亡事故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纠纷交叉问题,经合议庭多次沟通、释法,促成某护理院自愿参与本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某养老服务公司已购买养老事故类责任险的事实,依法释明某养老服务公司可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促成保险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达成初步理赔方案。通过多方发力,最终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2023年6月25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此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湘潭市侨联共同签署了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该案审结后,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法+侨”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展了人民团体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1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1日) 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