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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变更抚养关系,调解方案,调解效果



裁判要点



调解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制定调解方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当事人系侨眷、残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残联、侨联等部门联动,合力化解调解纠纷,协调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余某仪与侨眷谭某威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2日生育一子小辉(化名)。2009年11月,余某仪与谭某威离婚,小辉由母亲余某仪直接抚养。余某仪曾于2016年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谭某威支付小辉的抚养费,法院经调解确认谭某威每月支付小辉的抚养费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 余某仪于2022年9月2日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需照顾患癌母亲而辞去工作,已无收入,生活拮据,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小辉,请求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谭某威辩称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因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外出,无力抚养小辉,故不同意变更小辉由其直接抚养。小辉表示希望到父亲谭某威身边生活。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粤0783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宣判后,谭某威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二审过程中,承办团队经调查,了解到小辉系智力三级残疾,小辉外婆肢体残疾且身患癌症,小辉母亲余某仪及外公为照顾小辉外婆关闭了原来经营的摊位,全家仅靠外公每月一千多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经济十分困难,且已无力管教小辉,小辉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小辉的终生监护问题。小辉父亲谭某威与小辉并未建立亲密的父子关系,且因工作原因需常年外出,难以亲自照顾小辉,变更由小辉父亲直接抚养不利于小辉健康成长。 经法院联合市侨联、残联等多部门开展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辉母亲余某仪继续直接抚养小辉,小辉父亲谭某威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谭某威年满60岁止。2023年5月29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07民终1062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审结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侨联、残联等部门,多方协调,为小辉提供“康园中心”托管、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咨询等服务,帮助余某仪一家解决长期抚养困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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