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资不抵债,执破融合,执行联动
裁判要点
对于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涉及大量债权人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执破融合,将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案件全部移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依法终结系列执行案件,让系列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案情
合肥大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置业公司)因其开发的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矛盾爆发。其间,4000多户业主、商铺返租等各类债权人纷纷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大某置业公司和安徽某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旺投资公司)停业后,各类矛盾不断叠加,执行程序难以有效推进,当事人信访反映强烈。申请执行人芜湖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1月5日书面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材料与执行情况(包括经营状态、案件清单统计、涉案标的、名下资产及限制情况)等,对破产申请进行多方论证,分析研判,最终决定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方式,依法解决公司债务危机问题,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某旺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后又分别受理了大某置业公司、安徽华某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商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在最高人民法院督办下,合肥法院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协作,破产清算工作取得实质进展。2024年11月16日,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关于推选债权人委员会的提案》等议案。 2024年11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破产。据此,执行法院终结了三公司相关联的5000 余件执行案件,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执行案件终本清仓率达到近50%。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启动“执转破”程序为本案最优程序选择。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程序难以有效推进,不仅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经系统查询,仅安徽省内涉及三公司的执行案件就有5628件(不含执保、执异),执行总标的达30亿元。在此情形下,合肥法院“以破促执”,经过充分释法说理,指导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通过发挥破产制度优势,不仅推动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的债权债务得到公平公正清理,实质化解5000余件执行案件,而且通过对公司名下资产的变价处置,有助于有效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采取实质合并清算,有助于统一清理债权债务。根据管理人调查以及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存在长期的资金调拨、占用和交叉担保,从而形成了大额的非经营性关联往来,上述关联往来又因相关凭证资料不全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难以逐一核对、清偿,即三公司在资产与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已构成法人人格混同。采用实质合并破产使得三家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财产合并处置,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整体维护。诚然,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时,不排除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清偿率可能降低的情况,但这种差异的根源正在于三家公司之间滥用关联关系,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正是对这种滥用关联关系的纠正,有助于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破产法律精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61条 ######执行: 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04执 3294号 执行转破产移送决定(2021年11月12日) 破产: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1破31号 民事裁定(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