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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沪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产品,赔偿数额,关联案件



裁判要点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基本案情



原告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诉称:广州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沪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某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晟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53****.7、名称为“真空腔仓盖开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请求判令:捷某公司、沪某公司停止侵害并由捷某公司向晟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捷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被诉侵权设备相关的(2019)苏05知初1197号案件中,晟某公司已经获得赔偿,在本案中继续索赔,依据不足。 被告沪某公司辩称:沪某公司为生产目的所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合法购买,拥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包含与晟某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晟某公司诉请不能成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5知初1196号民事判决:驳回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晟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932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96号民事判决;2.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53****.7、名称为“真空腔仓盖开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3.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4.沪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53****.7、名称为“真空腔仓盖开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5.驳回晟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5知初1196号民事判决:驳回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晟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932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96号民事判决;2.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53****.7、名称为“真空腔仓盖开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3.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4.沪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53****.7、名称为“真空腔仓盖开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5.驳回晟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系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捷某公司未经晟某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晟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晟某公司损失和合理开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另案受理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771号案终审判决,已经全额支持了晟某公司基于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晟某公司另一专利权所提起的侵权之诉中的全部赔偿请求,且在该案中确定赔偿数额时未考虑此另案专利的贡献率,而是按照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为计算基础支持了晟某公司的诉请,无论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多少专利技术方案,基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已予全部赔偿,已经可以弥补晟某公司的全部损失,为防止重复赔偿,晟某公司在本案中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关于晟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系因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晟某公司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支出的律师费,系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而支出的费用,并非本侵权案件的维权支出,此笔费用不予支持。沪某公司主张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根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予以支持。但是,截至本案二审开庭时,沪某公司仍未向捷某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其关于不应判令其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64条第1款、第71条、第77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59条第1款、第65条、第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25条 ######一审: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5知初1196号 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3日)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终932号 民事判决(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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