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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继承,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生效要件,形式要件,民法典



裁判要点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与前妻结婚生育子女周某韬,后与彭某再婚并生育女儿周某洁。周某与彭某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洁随母亲彭某生活。李某系周某母亲。周某父亲周某胜先于周某死亡。周某于2019年4月29日去世,2019年4月16日周某在其母亲李某家中立遗嘱,由周某外甥女许某对遗嘱过程进行视频录像,遗嘱录像视频显示周某宣读打印遗嘱内容后在打印遗嘱签名,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后周某韬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被告周某洁辩称:周某生前遗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法院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涉案遗产。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内0302民初1313号判决:周某韬继承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宣判后,周某洁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内03民终1037号判决:1.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3)内03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2.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内0302民初1313号判决:周某韬继承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宣判后,周某洁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内03民终1037号判决:1.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3)内03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2.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录像遗嘱、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并未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专门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赋予其效力,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体到本案: 其一,关于案涉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因该遗嘱录制于2019年,当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且原继承法中并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但是,本案录像遗嘱中仅录有周某本人,周某韬称周某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及肖像,也未说明年、月、日,故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其二,关于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周某所立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并无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不能认定系被继承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应为无效遗嘱。 综上,案涉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均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周某洁上诉主张成立,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明周某生前立有其他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周某韬、周某洁、李某均系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自愿将自己占有份额赠与周某韬,故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第3条、第15条 ######一审: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3)内0302民初1313号 民事判决(2023年6月16日) 二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内03民终1037号 民事判决(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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