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申请公司清算,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征询职工意见,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投资人申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申请人天津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称: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厂化工经营部(以下简称某化工经营部)解散后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申请法院对某化工经营部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某化工经营部辩称:其已经归还了出资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某化工公司无权申请某化工经营部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某化工经营部于1988年8月1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7万元人民币,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期限为1988年8月13日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油漆、染料兼批发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化工经营部目前有孙某菡、王某等3名职工。某化工公司述称其目前系某化工经营部的出资人,但未就该事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2020年6月5日,某化工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对某化工经营部进行清算解散。经核实,某化工公司董事会作出该决议前,未提交某化工经营部职工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亦未征询职工意见。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某化工经营部当前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津02清申34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某化工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津02清申34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某化工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法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法人已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规定:“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因此,集体企业是否解散,应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由该集体企业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化工经营部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某化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化工经营部职工(代表)大会已决定解散企业并由该企业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故法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修订)第9条第1款 、第17条 ######一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津02清申34号 民事裁定(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