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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电器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集中执行,劳动争议,执行和解



裁判要点



对于被执行公司在辖区多家法院有系列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最先执行、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以便发挥属地执行优势,提升执行效能。执行法院可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深挖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发现财产线索。对已执行到位款项,可以协调所有债权人达成分配和解协议,最终实现所有劳动争议债权全额受偿,优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起,苏州某电器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大量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合同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分布在姑苏、昆山、太仓等苏州辖区内多家法院。2023年6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先立案受理赵某等人与苏州某电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案号为(2023)苏0508执2761号等。 为了从整体上降低相关案件执行成本,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稳妥高效化解涉劳动者权益保护系列纠纷,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以苏州某电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2023年6月2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由昆山市人民法院交叉至该院执行的8件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案号为(2023)苏0508执3006号等。之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又立案受理由太仓市人民法院交叉至该院执行的3件劳动争议纠纷案,案号为(2024)苏0508执611号等。至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共立案执行以苏州某电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33件,涉案劳动者44人。 鉴于苏州某电器公司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广泛、影响较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加大对苏州某电器公司名下财产线索的挖掘与排查力度。经逐一筛查关联案件,执行法院发现苏州某电器公司有一件作为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尚在审理中,经与该案多名被告沟通协调,他们表示将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予以留存,暂不支付。随后,该院及时向各被告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苏州某电器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冻结,并要求各被告在付款条件成就时,将涉及款项支付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最终提取苏州某电器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400余万元(币种下同)。 在执行案款分配中,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平衡劳动者和普通债权人利益,执行法院与各债权人多次沟通,并组织各债权人进行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分配协议。400余万元执行款优先保障各劳动者利益,由劳动争议债权全额受偿,余款由各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分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9日将执行案款发放给44名劳动者,并送达结案通知书,案件得到实际执结。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在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分布在各辖区劳动者的民生权益,应得到无差别的一体保障。本案通过交叉执行,打破执行僵局。同时,执行中通过深挖财产线索,提取关联案件到期债权,并借助执行财产协议分配制度,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一,上级法院应综合考量辖区内涉及被执行人案件分布、受理法院先后顺序、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确定交叉集中执行法院。交叉执行不仅是强化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深化跨域执行协作的重要抓手,而且对推动关联案件快速执结、提升整体执行质效具有重要作用。从该系列执行案件分布情况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既是在先执行法院,又是受案数量最多的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更为了解,也便于掌握实际情况和采取执行措施。因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交叉执行制度优势,将辖区其他法院关联执行案件指定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有利于整合全市执行资源、降低整体执行成本,提升案件执行效果。 其二,财产调查应充分挖掘关联案件潜在财产线索,发挥立审执协调配合优势推进执源治理。执行程序中,如何尽可能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事关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应收款项作为重要财产线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托数字化办案系统,通过对关联案件逐一筛查,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在审案件中存在应当收回的到期债权,可以纳入执行财产的范围。执行法官依托该院立审执快速衔接机制,与审判法官及时对接后,向相关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此举不仅成功提取到相应款项,使得该系列案件的执行取得重要突破,而且反向推进了相关民事争议的实质化解,避免该部分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深化执源治理工作亦有重要意义。 其三,财产分配应充分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协议分配达到优先保障工资受偿的功效。根据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案款的分配按照查封、冻结的先后顺序进行。而本系列案涉及众多劳动者基本权益,执行法院应充分考虑各劳动者实际困难、各债权人利益分配关系等因素,积极组织各方协商,最终达成执行财产分配协议,实现了所有劳动争议案全额受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5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 ######执行: 江苏省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8执2761号 执行裁定(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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