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业秘密,侵权,技术秘密,技术信息,秘点
裁判要点
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新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也未实质改变原内容的,可以认定该新提出的内容仅构成对原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而不构成原内容之外的新的内容。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准确查明和确定技术秘密内容,也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原则上应予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模具公司)诉称:佛山某模具公司的“风冷及水冷模具冷却方案、飞边控制技术”等的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被告李某峰等实施了侵害佛山某模具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给佛山某模具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某峰等停止披露、使用佛山某模具公司的技术秘密;2.被告李某峰等销毁存储佛山某模具公司技术秘密的纸质等介质文件;3.被告李某峰等销毁正在生产的、已经完成的及交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4.被告李某峰等向佛山某模具公司赔偿因侵害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7662877.66元;5.被告李某峰等对上述第四项诉讼请求的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6.李某峰与苏州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模具公司)向其销售侵权产品的客户发出因侵权向佛山某模具公司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李某峰、苏州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模具公司)、苏州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某贸易公司)共同辩称:1.佛山某模具公司所称技术信息系公知技术。2.佛山某模具公司并非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3.佛山某模具公司实际并未采取保密措施。4.昆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5.苏州某模具公司未将佛山某模具公司图纸用于生产。6.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供的多份鉴定意见书中检材存在大量疑点,且未经质证,鉴定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故请求依法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昆山某金属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辩称:其不是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且涉案技术信息也未被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故请求依法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18)粤73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18)粤73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 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辩论、筛选和甄别,技术秘密的内容会逐渐从原来范围较大、界限较为模糊变得范围更为合理、界限不断明晰,从而划分出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边界。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仅是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解释、说明和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也没有改变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则这种解释和说明一般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术秘密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并不违反诚信原则。 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审期间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其一审主张秘点载体为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284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二审提交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作为秘点载体,并从中总结了四个秘点的技术信息。这些秘点均为具体参数及实施方法。其中,二审提交的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未超出一审主张的秘点载体范围,且其二审中所明确主张的技术信息,仅是对其此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法庭辩论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故应予以接受。进一步而言,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甚至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以图纸上记载的部分信息为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明确、具体,可作为审查的对象。一审法院应当据此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判定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综上,鉴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作为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本案具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查基础,一审法院以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为由,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因一审法院并未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苏州某模具公司等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查和作出认定;且李某峰等所涉关联刑事案件仍未结案,本案中所涉第7、27、29号鉴定意见书又为该关联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本案的审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相关性,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审级利益损失,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利益,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7条第1款第3项 ######一审: 广东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粤73民初3404号 民事判决(2021年7月21日)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 民事裁定(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