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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恩等诉刘某奇、黄某坚、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连环交通事故,联合调解机制,司法建议,实质解纷,联合调解



裁判要点



连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人、多车,一个事故衍生出多个涉诉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如我在诉”意识,通过与诉前调解(和解)中心协作“调解+和解”方式,既对当事人反映的连环诉讼“难事”勇于担当作为,通过联合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关联案外纠纷;又要遵循民事诉讼规则、依法裁定,实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三起道交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恩的女儿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碰撞刘某奇驾驶的出租车,再碰撞黄某坚驾驶的摩托车,事故造成李某恩女儿死亡、刘某奇与黄某坚受伤等三人受害及三车受损的后果。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恩的女儿负主要责任,刘某奇负次要责任,黄某坚无责任。事发时,李某恩的女儿尚未成年。刘某奇驾驶的出租车在某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某坚驾驶的摩托车在大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李某恩等作为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奇、黄某坚、某民保险公司、大某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由某民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某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刘某奇、黄某坚作为连环事故受害人,要求一并处理其赔偿请求,如无法处理,将另案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为连环交通事故,导致了三人伤亡的后果。本案涉及其中一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另有两名受害人尚未提起诉讼。考虑到本案正在审理的相关当事人同时也是连环事故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推动矛盾源头化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积极促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与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联动,经过多轮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和释法说理,促成三名事故受害人在本案中一并达成和解协议,某民保险公司同意对连环事故相关受害人一并予以理赔。李某恩等申请撤回起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粤51民终552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李某恩等撤回起诉。 结案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向潮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连环道路交通事故“并案调解”“一次性理赔”的司法建议,协会予以积极回应,有效推动了连环交通事故类型案件前端治理,体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此外,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办案经验提升转化为制度机制,构建“助老、助残、助救急难”等惠民机制,与潮州市民政局、潮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台全国首份《关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实行“三助”机制的意见》,共同推动诉前调解和解中心、保险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一起联合调解、化解纠纷,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一揽子化解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336条 ######一审: 广东省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2023)粤5191民初26号 民事判决(2023年3月28日) 二审: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51民终552号 民事裁定(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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