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境外企业,英文字号简称,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影公司、原告某公司共同诉称:某电影公司是另一原告某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国领先的娱乐公司,为全球观众开发、投资、制作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1924年,由三家公司合并后形成名为“METRO-GOLDWYN-MAYER”的新公司,简称“MGM”,即米高梅集团。米高梅集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制片集团之一,其使用的雄狮标识从1924年其成立起就一直与米高梅品牌紧密联系。在米高梅集团成立至今的近百年历程中,已经因向全球观众开发、投资、制作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而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因米高梅集团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其使用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以及字号、简称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包括且不限于“米高梅”“MGM”“METRO-GOLDWYN-MAYER”等。被告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全无关联,在成立之始的2008年,其企业字号并不是“米高梅”。但其后为攀附米高梅集团,被告恶意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经查,被告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其中在中国上海市即授权两案外人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在上述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以及被告提供的副券、工作人员名片、宣传册等上使用了侵害两原告权利的“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同时,被告还注册、使用了域名为mgmchn.com及mgmchm.cn的网站用于宣传、开拓影院加盟业务,其在宣传中假借米高梅集团商誉,还实施了相关的虚假宣传行为。两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无条件移转mgmchn.cn、mgmchn.com域名至原告某公司名下;2.确认被告深圳市某影业公司持续申请与原告某公司第114789*号、第514481*号、第87982*号及第87982*号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立即撤回或注销相关商标申请或注册;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针对两原告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针对除北京市外的全国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300万元;5.判令被告公开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辩称:“米高梅”“MGM”字号不属于两原告独享。经检索,在中国和美国均有其他相同和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仿冒需以误导公众为要件,而被告行为没有误导公众,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宣传的显著位置规范使用了企业名称的全称。被告业务与两原告业务不存在竞争,双方不是竞争者关系,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本案赔偿数额,被告认为不能依据其与两案外人的合同来推定其收益,故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综上,被告不同意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米高梅集团是上世纪初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之一,其于1924年在美国成立。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的英文企业字号为“METRO-GOLDWYN-MAYER”,简称“MGM”。在中国,米高梅集团的中文字号则以米特罗、高德温及梅耶三家公司的中文译名首字组合而成,即“米高梅”。两原告皆为米高梅集团旗下公司。米高梅集团及其影片很早即进入中国市场,自1953年起,中国媒体即以“米高梅公司”指代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部分报道中还以“MGM”作为米高梅集团的英文简称,少部分报道则以“Metro-Goldwyn-Mayer”作为其名称。2007年至今,米高梅集团参与投资、制作、发行的影片在中国公映,取得了较高的票房。在上述影片部分电影海报中印有“MGM”标识,在部分海报中还印有“美国米高梅影片公司出品”字样。影片《007大战皇家赌场》《007大战天幕杀机》等在中国以光碟形式出版发行。在该些出版物封面、封脊、封底、光碟盘面以及正片内容中多标注了“MGM”标识,其版权标记中标注了原告某电影公司的英文全程,或标注包含了“METRO-GOLDWYN-MAYER”的米高梅集团关联公司名称。 2017年2月27日,国内多个视频网站提供米高梅集团投资、制作、发行的《大饭店》等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电影出品时间跨度包含上世纪30年代直至2016年,其片头、片尾的版权标记中均包含了“METRO-GOLDWYN-MAYER”字样,部分还标记了“MGM”字样。 被告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电影院(不含电影放映,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影视剧(不含电影放映、制作)、影视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等。被告企业名称原为深圳市某数码影院有限公司,其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字号为“米高梅”。被告还注册并使用域名mgmchn.com及mgmchn.cn。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涉案行为:1. 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原企业名称深圳市某数码影院有限公司为现名称,即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2.于2013年6月22日注册域名mgmchn.com、mgmchn.cn并使用,上述网站用于宣传、推广其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业务,在此过程中使用“MGM”“米高梅”“METRO GOLDWYN MAYER”等标识;3.在其主办的上述两个域名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MGM”“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等标识,用于宣传、推广米高梅影城加盟业务,其中还以“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影业”“米高梅”等自称,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4.在其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使用“MGM”“米高梅”“米高梅影业” “METRO-GOLDWYN-MAYER”等标识,并以“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米高梅(中国)影业”“MGM (CHINA) FILMS LTD”等自称;5. 在上述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办公场所的装修、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使用“米高梅品牌背景”“米高梅发展历史”“米高梅与奥斯卡”“米高梅目前与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等国际权威机构建立多元化合作伙伴关系”“米高梅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授权单位”“METRO GOLDWYN MAYER 米高梅旗下巨星云集 至今拥有170项奥斯卡奖 米高梅是好莱坞最负盛名的电影公司之一”“百年米高梅”“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进入中国以来”“米高梅第四代影院,第四代影院的概念由米高梅娱乐集团在美国娱乐之都拉斯维加斯创立,曾在北美地区引起了广泛关注”“米高梅(中国)影业提供影院加盟运营全套服务……米高梅一方面将美国先进的影院商业模式成功引入国内,成为中国影院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者,另一方面,也将众多国内优秀电影大片,输出到美国,架起了一座中美两国文化交流的桥梁,被美国总统奥巴马称之为是中美两国文化交流的使者”“米高梅诞生于世界电影诞生的时代”等文字描述,使用米高梅集团旗下知名艺人经典合影以及“百年电影 百年米高梅”视频等,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6.除北京市、上海市外,在经其授权加盟的全国其他地区的米高梅影城的店招、店内装饰、指示牌、广告、电脑屏幕、电影票、VIP卡、会员卡、名片等上使用了“米高梅”“MGM”“mgm”等标识;7.申请注册多个与原告公司第114789*号、第514481*号、第87982*号及第8798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转至原告某公司名下,由原告某公司注册使用。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在《环球银幕》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消除因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六、驳回两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转至原告某公司名下,由原告某公司注册使用。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在《环球银幕》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消除因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六、驳回两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两原告中英文字号及其简称“米高梅”“MGM”“METRO-GOLDWYN-MAYER”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可据以保护;2.被告其他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其一,两原告字号“米高梅”属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在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没有任何授权及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米高梅”字号,并从事授权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因此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经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的持续经营及使用,“MGM”英文字号简称在娱乐业领域,特别是电影业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在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全无关联的情形下,为商业目的使用“mgm”注册域名,并用于推广其米高梅影城加盟业务,故意造成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提供服务的混淆,其攀附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商誉的恶意显而易见。故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三,“METRO-GOLDWYN-MAYER”英文企业字号在娱乐业领域,特别是电影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使用的“METRO GOLDWYN MAYER”与两原告请求保护的“METRO-GOLDWYN-MAYER”标识,除其单词间横杠外,并无实质性差别。被告将上述标识用于其授权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四,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使用“米高梅品牌背景”“米高梅发展历史”“米高梅与奥斯卡”“米高梅目前与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等国际权威机构建立多元化合作伙伴关系”“米高梅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授权单位”“METRO GOLDWYN MAYER 米高梅旗下巨星云集 至今拥有170项奥斯卡奖 米高梅是好莱坞最负盛名的电影公司之一”“百年米高梅”“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进入中国以来”等文字描述,使用米高梅集团旗下知名艺人经典合影以及“百年电影 百年米高梅”视频等用于宣传,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上述行为属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第8条第1款、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1、8、10项、第2款(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1、6、8项、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4条、第7条第1款、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2条、第4条 ######一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 民事判决(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