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和解,盘活资产,分批自行处置,监管账户
裁判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引入执行和解机制,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协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要时,可以调整并优化执行方案,选择“放水养鱼”式的灵活执行策略,逐步释放查封的财产,通过抽查房产销售情况,根据销售回款情况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划拨,以节约执行成本,兼顾各方利益,取得多赢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宁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确认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258万元(币种下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部分债权;如果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的,则应支付全部债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银川某花园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2019年3月1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夏高院申请执行。宁夏高院立案执行后作出(2019)宁执17号执行裁定: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执行,本院保全的财产,银川中院可依法处置。 经查,除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块土地和63套房产(非抵押物)外,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银川中院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于2019年5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宗土地解除查封,分批次对63套房产解除查封;二、由被执行人对解封的房产进行销售,将销售回款的65%汇入由银行和法院共同监管的账户,用于履行所欠债务;销售回款的35%作为流动资金用于被执行人企业的正常经营;由法院每月对房产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进行检查;三、根据销售回款情况,双方当事人适时启动3500万元房产以物抵债手续。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确保资金安全,银川中院先后7次对销售情况及资金回款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了20余次的冻结、划拨,共执行到位6646万元,每笔执行款到账后都在第一时间通过“一案一账户”执行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及时发放。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6日对抵顶的3500万元房产达成协议,分期分批履行完法律手续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最终于2020年6月9日全部抵顶完毕。房产抵顶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并申请结案。 至此,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本案的债务,银川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结案通知书,本案依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本案中,除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块土地和63套房产外,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银川中院因案施策,制定两套执行方案:一是对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实现债权或以物抵债抵顶债务;二是促成执行和解,解除部分土地的查封,盘活项目,建立资金监管账户,控制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权衡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对于法院来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相对简单,且风险可控,但财产不一定能变现,且因拍卖降幅可能会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增加执行难度,如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可能不接受以物抵债,最终只能终本结案,导致司法处置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如能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能够保障资金安全,减少执行成本。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逐步解除部分土地、房产的查封,盘活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可以利用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问题。经权衡考虑,执行法院选择第二种方案,以减少执行成本,提高回款效率,并解决实际问题。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抽查销售情况,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销售回款不进监管账户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法院可以总体控制执行风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8条(本案适用的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 ######一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宁民初98号 民事调解书(2018年10月15日) 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宁01执恢76号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