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集中执行,执破融合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集中执行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集中执行。 2.交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且被执行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可以通过集中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将案件集中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统一执行,通过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协作,推进“执破融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约人民币1亿元(币种下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某银行银发支行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查封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车辆、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启动对被查封财产的评估程序。另查明,某银行银发支行对前述被查封的厂房享有抵押权。 2021年8月,因行政区划调整,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所在地从杭州市萧山区划入杭州市钱塘区。2022年,钱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3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因公司财产均被萧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钱塘区人民法院又陆续收到上百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由于前期有28件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主要资产亦被萧山区人民法院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导致该公司系列被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此外,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总负债40亿余元,实际已资不抵债,遂于2022年10月向钱塘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一揽子”解决该系列案件执行问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将萧山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上述28件案件指定由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钱塘区人民法院基于“执破融合”理念,协调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盘梳理,召集被执行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座谈。经调查,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而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预重整方案已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在重整程序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已先行支付职工工资3000余万元。 2024年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实践中,时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由于工作量大、协调难度高等原因,往往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推进。同时,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企业涉及到破产重整程序,会导致执行工作更加疑难复杂。对此,如何推动案件得到高效执行,亟需参考指引。本系列执行案件的难点有二:一是如何统筹不同法院管辖的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二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新生的机会。具体而言: 一方面,采取集中执行方式打破各家执行法院“单打独斗”的局面。通过集中执行,将原属不同法院管辖的同一被执行人系列案件集中至一家法院执行,能够有效解决因多头执行、强制措施重叠、执行思路不一导致的“执行难”等问题。本案中,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主要债务及抵押权债务的多个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还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在钱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钱塘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进而可以整合资源,在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更好地实现涉企执行案件的清理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 另一方面,畅通“执破融合”机制,助力“失能”企业经济再生。对于“执转破”案件,应当通过加强府院联动、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精准运用“退出”和“救治”,推进“执破融合”。即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可能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做好执行与破产保护制度的衔接,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并且,相应预重整方案已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具有重整可行性。进入破产程序不仅有助于该公司造血重生,还能避免批量案件进入审判、执行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41条 ######执行: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4破申2号民事裁定(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