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案例 > >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知识产权,行为类执行,执行和解,提级协同执行



裁判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及其他人民法院协同等情形,自立案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上级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拆除大型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拆除易燃易爆设备、对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及员工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强制措施托底,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关于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山东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项目中案涉设备和持有的案涉技术秘密资料,并赔偿四川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9800万元(币种下同)。因山东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四川某化工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划拨,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但判决确定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设备及技术资料的行为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均系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义务与本案相同,被执行人亦未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高达6亿元。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督促执行,对本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进度节点,进行统一指挥、调度、管理;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级执行、协同执行方案,力争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明确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在四川、广东共计4起关联案件的执行工作思路。之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提级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被执行人所在地中院及山东省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促使当事人最终达成被执行人支付专利许可费、继续生产经营的执行和解。 2024年1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一揽子”解决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案的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诉讼中的两起损害赔偿诉讼纠纷。2024年8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将和解协议约定的4.4亿元全部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01执4918号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本案为知识产权行为类执行疑难复杂案件,采取何种交叉执行方式,以及采取何种策略促成执行和解,是推动本案依法妥善处理的关键。具体而言: 其一,关于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对于执行法院因各种原因执行有困难的案件,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方式,使案件尽快予以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拒不执行,且存在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依靠原执行法院的有限力量,难以确保执行效果。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开展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以推动案件办理。主要考虑:(1)从被执行人的行为看,被执行人系当地重点国有企业、纳税大户、上市公司,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且持续使用侵权设备生产,存在明显的抗拒执行行为。(2)从行为履行标的所在地看,本案执行法院为四川法院,而被执行人与侵权设备均在异地。(3)从关联案件看,除本案外,还涉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诉讼中的2起损害赔偿纠纷。(4)从统筹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看,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亦表达了一体化解前述所有纠纷的意愿。(5)从执行法院自身力量看,本案跨地域、涉及多部门协调,无论是原执行法院,还是提级执行后的成都中院,力量均有限,仅凭原执行法院的力量,难以协调、协同,妥善应对如此复杂的知识产权行为类执行案件。 其二,关于执行措施。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从经济效益看,强制执行需要披露企业相关信息,会对当地资本市场金融稳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不利于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职工的就业稳定;如果强制拆除设备会影响整个产业链,对企业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从社会效果看,本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大型侵权生产线,但拆除设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易燃易爆且涉化工污染。同时,案涉生产线具有可持续生产的条件,不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具有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协调,通过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找准利益平衡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促成侵权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37条 ######其他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 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01执协5号之三 执行裁定(2023年12月9日)

关于我们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