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案例 > >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



裁判要点



1.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2.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其关联企业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是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内容业务需求的高效助手。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也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网发表涉案文章时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方式表达文章属原告法人意志创作。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文章发表当日复制了原告涉案文章(以下简称“侵权文章”),并在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文章的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对外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2.被告立即停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擅自在其网站信息中使用涉案文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官方网站“网贷之家”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改正其侵权行为的声明、消除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4.被告因其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9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发完成名称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的计算机软件,并于2019年5月9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9年5月13日,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许可方)向原告(被许可方)出具《腾讯Dreamwriter软件及智能写作系统知识产权许可书》,内容为:鉴于许可方作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V4.0(以下简称Dreamwriter)的开发者,对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授权软件)享有著作权。现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许可区域使用上述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软件。被许可方在授权区域内享有授权软件著作权非专有使用许可:1.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不限于一台的满足授权软件运行条件的硬件中安装运行使用授权软件,被许可方运行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被许可方。2.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就制止任何侵犯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行政投诉等维权法律措施。许可方确认被许可方自Dreamwriter软件开发完成之日(即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许可书签署日已经获得许可方许可的上述授权软件著作权许可权利。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期限:2015年8月至双方协商书面终止本许可书。 2018年0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首次发表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类文章,连标题在内共计979字,由九个自然段组成,第一自然段对2018年8月20日上午的沪指、深成指、创业板指数及上证50指数的涨跌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三、四、五自然段分别对盘面、概念股、个股、换手率、资金流向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第六、七、八、九自然段对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银行业同业拆放利率、融资融券信息、沪深港通南北资金流向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关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原告作出如下陈述: 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11点32分(即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 Dreamwriter软件由原告组织的相关主创团队主持运行,主创团队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具体而言,编辑团队主要负责提出需求和提供根据其经验认为比较好的样例文章,参与文章模板升级迭代和设定触发条件,并进行内容复审;产品团队主要负责评估产品需求,设计产品方案,把编辑团队的智能写作需求转变为可实施的产品方案;技术开发团队则负责具体实施系统开发落地、迭代和维护。 涉案文章的创作流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首先, Dreamwriter软件的数据服务模块会收集多个维度的数据,并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数据进行解析,分析其中有价值的数据,并结合历史统计数据等维度的内容,形成一定格式的待检测数据库。其次, Dreamwriter软件的触发器模块中设定了规则引擎和触发条件,智能化判断待检测数据库中的内容是否满足文章生成要求。当遍历规则引擎设定的各类触发条件时,满足触发条件的便进入写作引擎模块撰写文章。Dreamwriter软件将前述数据服务模块生成的数据输入写作引擎,写作引擎首先进行数据校验,然后通过模板撰写涉案文章。涉案文章生成后,会进入智能校验模块进行审核校对,审校完成后智能分发到腾讯网等相关平台发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 2018年8月20日,被告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经比对,该文章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该文章末尾同样标注: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庭审中,原告对涉案文章已经删除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文章系文字作品、法人作品。本案涉及以下审理焦点: 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主体 (一)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文章,属于文学领域的表达,具备可复制性。因此,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 首先,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组织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行Dreamwriter软件生成包含涉案文章在内的财经新闻类文章。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法院认为,涉案文章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然,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至于Dreamwriter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原告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已无查明必要,在所不问。 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法人作品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文章系法人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涉案文章在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文章已经删除,故对于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经依照《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对原告予以救济,不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此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必要、合理的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或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造成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4日)

关于我们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