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作品署名
裁判要点
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对于作品署名不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作品作者与其作品及相应的演绎作品关系产生误认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1等6人诉称:刘某2和刘某3是涉案作品《中国瑶药学》的合作作者,但覃某1、罗某、高某3人及某研究院、某出版社出版该书时仅以覃某1、罗某、高某3人为作者进行介绍,并未提及《瑶药传统应用》的基础资料作用及刘某2、刘某3的作者身份及对《中国瑶药学》所起的作用,侵害了刘某2、刘某3的发表权、署名权;覃某1等人对《瑶药传统应用》的重大改动均没有经过刘某2、刘某3的同意,侵害了刘某2、刘某3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至今没有向刘某2、刘某3支付报酬和获奖奖金,故各被告侵害了刘某2、刘某3的获得报酬权。 覃某1等人及某研究院、某出版社辩称:其从未否认刘某2、刘某3是《中国瑶药学》的作者,《图书出版协议书》的合法性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协议书中约定的刘某2主审地位是合法有效的,刘某2也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视为其认可了在《中国瑶药学》中的主审地位,故刘某1等6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为刘某2、罗某、覃某2和刘某4的合作作品。2001年12月,覃某1、高某与刘某2、罗某、覃某2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刘某2等四人以4.5万元稿费将《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许可给覃某1、高某作为《中国瑶药学》一书的基础性资料使用,合同约定了双方共同享有《中国瑶药学》专有使用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仅列刘某2为主审,刘某2认为其对《中国瑶药学》应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受到侵害。刘某2去世后,其妻子刘某1和子女共6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覃某1等侵害了刘某2的著作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0)南市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刘某2和刘某3为《中国瑶药学》的合作作者;二、某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瑶药学》一书;三、覃某1、高某、罗某在《中国瑶药学》一书再版时,在该书的“前言”“后记”部分适当客观地加入刘某2及《瑶药传统应用》对该书的形成过程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内容;四、覃某1、高某、罗某向刘某1等6人补偿20000元;五、覃某1、高某、罗某向刘某1等6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支出36710.44元;六、驳回刘某1等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1等6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覃某1、高某赔偿刘某1等6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四、覃某1、高某向刘某1等6人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1816.44元;五、覃某1、高某再版《中国瑶药学》一书时,应在该书的作者简介、“前言”和“后记”部分如实介绍刘某2的作者身份及刘某2对《中国瑶药学》作出的贡献。六、驳回刘某1等6人在一审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涉案《图书出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刘某2、罗某在以4.5万元稿费许可覃某1、高某使用基础材料《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的同时,双方合作创作《中国瑶药学》,且《中国瑶药学》一书的绝大部分内容来自于刘某2、罗某主编的《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8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亦确认《瑶药传统应用》为刘某2、罗某、覃某2、刘某3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故刘某2、刘某3为《中国瑶药学》的作者,依法对《中国瑶药学》享有著作权。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图书出版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由覃某1、高某出资出版《中国瑶药学》,因此,覃某1等出版《中国瑶药学》并没有侵害刘某2、刘某3的发表权;刘某2、罗某、覃某2、刘某3已许可覃某1等利用《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作为基础材料进行创作,而覃某1等人对《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的表达进行的部分改动并不足以影响《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作品的完整性,不属于对《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的歪曲篡改,故覃某1等并未侵害刘某2、刘某3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国瑶药学》根据《图书出版协议书》的约定将刘某3列为该书副主编,故刘某3的署名权并未被侵害,但《中国瑶药学》一书的作者简介中并没有介绍刘某2,其作者简介、“前言”、“后记”部分均没有对刘某2的作者身份、贡献及《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的基础作用作任何评价。该表达方式与涉案《图书出版协议书》约定的刘某2享有的对《中国瑶药学》专有使用权相背离,亦会导致读者误认为刘某2仅是为《中国瑶药学》提供指导的业内专家,并不是《中国瑶药学》的作者,故覃某1等侵害了刘某2对《中国瑶药学》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条第2款)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2013年9月5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