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关于算法运营模式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归责原则确定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对网络平台分发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帮助侵权法律责任,有助于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三元利益衡平。
基本案情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今日头条平台的“首页/科技”版块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该文章由某科技公司使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从某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经营的科普网接入,并于其后通过文本分类算法将该文章发布于今日头条平台的“科技”版块,文章信息标明来源于自媒体号“科技生活快报”,“科技生活快报”账号由某传媒公司运营。某传媒公司在科普网转载前述文章时,标明“2020-1-31 来源:何某某”。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何某某”的账号主体,且是前述文章的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的《头条号用户协议》载明“通过头条号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授权某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对相应内容可进行修改、复制…。”某科技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可指定同步的文章,并提供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 某文化公司以某科技公司、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对前述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某传媒公司、某科技公司在“头条网”首页、“今日头条”客户端首屏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连续30天刊登道歉声明;2.消除影响并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192民初38574号民事判决:一、某科技公司、某传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文化公司2000元;二、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1)粤73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其所运营网络平台上用户内容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平台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与用户就进行获利分成约定,激励用户生成及接入内容,意在实现平台获利最大化,其并非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是平台内容的管理者。某科技公司使用文本分类算法对今日头条平台的用户内容进行类型化推荐,其具备采取必要预防侵权的技术条件和信息管理能力。某科技公司在平台内容分发主体的选择、预防侵权的技术模式选定及侵权风险的应对方式等问题上均具备相应的选择优势。因此,某科技公司对于今日头条平台上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负有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的义务,避免平台的文章所标注的权利来源与其接入平台前标注的权利来源不一致而导致侵权结果的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平台内容分发主体的选择、预防侵权的技术模式选定及侵权风险的应对方式等问题上均具备相应的选择优势。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则应根据其所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方式、管理信息能力、获利分配模式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从而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三元利益,也有助于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优质作品,促成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优化社会公众获取合法资讯的渠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8574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9日)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