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版权许可
裁判要点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基本案情
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多彩云TV互动电视”平台播出电视剧作品《火线三兄弟》,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某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及授权书以证明其有权播放涉案作品。该授权书明确约定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某公司所经营及合作的深圳某公司数字电视网络,无转授权,超出授权区域、范围等无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2018)黔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黔民终9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1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解释规则,认定授权范围应不包括北京某公司及深圳某公司以外的数字电视网络平台,故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授权范围内,无权播放涉案作品。原审法院对授权范围的解释错误。故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号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930号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视剧作品《火线三兄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驳回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首先,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在“多彩云TV互动电视”平台播出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权利来源,提交了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节目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一《授权书》。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鉴于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上述合同及授权书的当事人,应当知道该合同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交反驳证据,又在本案中依据该合同及《授权书》约定的内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对该许可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其次,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节目版权许可使用合同》附件一《授权书》中授予北京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该《授权书》中明确约定授权区域&平台为北京某公司所经营及合作的深圳某公司数字电视网络。同时,《授权书》中还明确约定“除被授权方合作的有限数字电视网络点播平台外,被授权方无转授权”“超出本授权区域、期限、范围或方式,该授权书无效”。由此可见,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明确为北京某公司经营及合作的深圳某公司的数字电视网络,而不包括北京某公司及深圳某公司以外的数字电视网络平台,且北京某公司及深圳某公司均无权转授其他数字电视网络平台播出涉案作品。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将《授权书》的内容解释为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包括深圳某公司合作的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即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虽然签订了《视频点播业务合作合同》,但该合同不能作为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来源。深圳某公司无权转授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播放涉案作品。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多彩云TV互动电视”播放涉案作品构成侵害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15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930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1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79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2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