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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合同,承诺函,一般保证,债务加入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某投资管理公司诉称:某电气公司与某成音公司签订案涉《厂房建设项目责任协议书》《风电厂房租赁协议》《风电厂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由某成音公司定制厂房,建成后由某电气公司租赁。后,某投资管理公司承继了某成音公司与某电气公司所签协议的全部权利及义务。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某电气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电气公司将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上合同签订后,某投资管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却拖欠2017年度租金半年之久,2018年度的厂房租金直到2018年7月才支付了半年的厂房租赁费。根据《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约定,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共同辩称:1.某投资管理公司要求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立即启动收购厂房并非一项明确的诉讼请求。2.《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对于收购的约定仅属预约收购条款,并非正式的收购合同。3.2017年年初双方确定收购模式为股权收购,但双方就具体操作细则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收购程序停滞。4.某投资管理公司要求支付厂房收购款的诉请,缺乏必要条件。5.由于某投资管理公司的恶意拖延,导致收购程序停滞,某投资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严重违约。6.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某电气公司与某成音公司签订了案涉《厂房建设项目责任协议书》《风电厂房租赁协议》《风电厂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由某成音公司定制厂房,建成后由某电气公司租赁。后,某投资管理公司承继了某成音公司与某电气公司所签协议的全部权利及义务。2015年1月1日,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约定先租赁后收购,租期为5年,实际租期到某电气公司付清全部收购款为止。2016年年初,某电气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电气公司将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并承诺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能承担相关义务时,该合同所有义务由某电气公司承担。2016年12月,双方开始就厂房回购进行磋商,磋商期间,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多次往来函件协商收购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后,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未支付2018年下半年租金。某投资管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共同支付收购款、违约金及租赁费。某电气公司辩称其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甘民初23号民事判决:一、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某投资管理公司2018年度剩余租金2604362.69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厂房收购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租赁费(具体金额计算方式为:38583150.86元×13.5%÷12×实际月份);二、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某投资管理公司违约金11574945.2元;三、某电气公司对判决前两项确认的债务,在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投资管理公司认为某电气公司构成债务加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3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电气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第一,补充协议系一般保证合同。本案中,根据案涉租赁及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电气公司承诺在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能全部或部分承担相关义务时,合同的所有义务由其承担,该承诺构成对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属于原《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保证。第二,某电气公司属于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原《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某投资管理公司上诉主张某电气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 ######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23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15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44号民事判决(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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