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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诉启东某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海上养殖损害责任,海事海商,无证养殖,侵权损害



裁判要点



我国的海域属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造册后,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无证养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行为。无证养殖户在受到民事侵害时,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取得的养殖用具等财产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对非法养殖的预期收益等损失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五原告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系同一家庭,陈某甲为户主。涉案海域滩涂原由案外人吴某后经营养殖,后政府因沿海开发需要收回其海域使用权,并给予吴某后补偿。被告启东某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某建设公司”)是系争海域开发建设的项目公司。陈某甲等自2011年9月起在系争海域养殖紫菜。2013年4月25日,启东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凌晨将陈某甲等养殖的紫菜排护栏绳割断,致使紫菜排流失。2013年5月14日,启东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012年9月原告陈某乙养殖紫菜为348亩。 2014年10月29日,经陈某甲等和启东某建设公司双方同意,法院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就涉案养殖紫菜的投入成本和经济收益进行评估。2014年11月8日,该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双排养殖(每排2亩)养殖紫菜,每排所需的养殖材料人民币3,921元,制作安装人员工资人民币4,516元,未收货的紫菜损失人民币860元,影响下年度紫菜养殖损失人民币6,000元。以上价格按照全部是新材料,未发生严重病烂情况下的正常产量和价格估算。 陈某甲等诉称:启东某建设公司盗割陈某甲等所有的紫菜排护栏绳,致使紫菜排全部流失,造成陈某甲等巨额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紫菜网、护栏绳、竹竿、根绳、设置人工费、末批紫菜收获和下一年度紫菜养殖收入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49,200元,并承担养殖损害评估费及诉讼费。 启东某建设公司辩称:1、陈某甲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未能提供共同投资养殖事实的证据;2、陈某甲等不具有基础请求权,在明知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养殖,属于非法行为,民事主体的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3、陈某甲等诉请的损失依法不成立,养殖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所称的养殖面积和数量无依据。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启东某建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支付涉案紫菜养殖用具损失共计人民币545,803.20元;二、本案鉴定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共同负担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启东某建设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元;三、对原告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海域使用权原为案外人吴某后享有,在政府收回后吴某后未继续在涉案海域从事养殖生产。陈某甲等属于个体养殖户,自2011年9月起在上述海域养殖紫菜,陈某甲等所在的村委会对其养殖情况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陈某甲等无证养殖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启东某建设公司不具有执法资格和执法依据,在未告知陈某甲等的情况下割断陈某甲等所有的紫菜排护缆绳,给陈某甲等造成经济损失,陈某甲等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启东某建设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擅自清理紫菜排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陈某甲等与启东某建设公司的过错程度,对陈某甲等主张的其购置的紫菜养殖用具损失予以支持,并根据陈某甲等与启东某建设公司各方关于养殖用具使用年限的陈述,酌定以鉴定价格的80%计算涉案养殖用具流失时的残余价值;对陈某甲等无证养殖的人力投入、末批紫菜的价值及下一年度紫菜的收益损失等均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条、第179条、第1164条、第1165条、第1179号、第118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3条、第6条、第15条、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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