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本商品通用名称,正当使用
裁判要点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未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未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使用”。
基本案情
广东某集团公司诉称: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九制陈皮”注册商标并仿冒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请求判令:新兴县某凉果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等。 新兴县某凉果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广东某集团公司的“九制陈皮”产品系创始人杨某林于1985年研制的化果皮类凉果。广东某集团公司于2012年1月28日经核准取得第896552X号“九制”文字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果皮;陈皮梅等。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7日。二、2017年-2018年,广东某集团公司两次公证购买新兴县某凉果公司生产的 “鲜仙乐九制陈皮”。百度百科的“九制陈皮”词条称:九制陈皮是潮汕地区的传统名吃之一,属于凉果食品,全称广式九制陈皮,有别于苏州的苏式陈皮。九制陈皮……因工艺繁杂严谨,故称之“九制”。……制造商为广东某集团公司。三、新兴县某凉果公司于2007年9月3日申请注册“鲜仙乐”图案与文字组合商标,2010年3月7日该商标获得授权公告。被诉侵权产品正反面上半部的白色长方框中均标注 “九制陈皮”文字,呈纵向排列,字体较大,颜色为黑色,比较醒目。被诉侵权产品上还使用了“仙鲜乐”图文组合商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粤5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一、新兴县某凉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某集团公司 “九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九制”文字标识;二、新兴县某凉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三、驳回广东某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判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为:仙鲜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广东某集团公司“佳宝”牌“九制陈皮”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为:仙鲜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4万元;四、驳回广东某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九制陈皮”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问题。1.“九制陈皮”早在2006年已被国家标准规定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2.在当地政府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九制陈皮”已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3.广东某集团公司在大量场合将“九制陈皮”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而非商标进行使用。4.虽然广东某集团公司对于“九制陈皮”的研制有突出贡献,但 “九制陈皮”并非其所始创,消费者不容易将“九制陈皮”与特定的生产商画等号。(二)关于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问题。1.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是描述性使用“九制陈皮”,其不是通过“九制陈皮”来指示商品来源。新兴县某凉果公司在其商品左上方的显著位置完整标注了自己注册的“鲜仙乐”图文商标,并且特地附加了“®”的标识。商标下方还加印了非常醒目的“鲜仙乐”的文字和拼音。而诉争的“九制陈皮”位于包装袋的右上方,其上并无注册商标的标识“®”。2.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九制陈皮”与广东某集团公司注册的“九制”商标所使用的字体明显不同。3.“九制”作为一种制造工艺,在诸多商品上被使用,相关公众不会轻易通过“九制陈皮”识别商品来源。4.广东某集团公司在“九制”商标注册之后,仍将其另一注册商标“佳宝”与“九制陈皮”并用。综上,虽然“九制”已被广东某集团公司注册为商标,但是“九制陈皮”本身是经过复杂工艺腌制而成的陈皮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便广东某集团公司对“九制陈皮”的研发有着突出的贡献,其亦不能垄断该词语的使用。新兴县某凉果公司在商品通用名称的含义上使用“九制陈皮”字样,并且同时规范使用自己的“鲜仙乐”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新兴县某凉果公司的使用没有超出正当、合理的限度,故不宜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但因新兴县某凉果公司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1民初21号民事判决(2019年5月2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