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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公民个人信息,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



裁判要点



行为人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江门市某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股东伍某、谭某以及张某、谢某、江某等人为招揽拓展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在非法获取前述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人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原告某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被告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非法获取、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赔偿消费者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粤07民初38号民事判决:一、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5000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粤07民初39号民事判决:一、某工程公司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二、某工程公司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三、某工程公司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粤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一、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17690元、3950元、15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张某、谢某、江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张某、谢某、江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3822.50元、853.50元、324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隐私权,其非法使用的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人数众多,侵扰指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应赔偿消费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因其行为侵扰了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困扰,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故判决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损失,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款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初38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7日)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初39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7日)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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