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生态文明,绿水青山,金山银山
裁判要点
1.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生产经营中要坚持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保护理念。 2.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30日,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曲阜市息陬镇某村西北,京台高速路东面积为321.65亩的蔬菜种植园。2019年8月至10月,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正在实施京台高速路的拓宽工程及曲阜南高铁站工程。某集团有限公司等露天施工,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且施工正值多风的秋冬季节,施工产生大量扬尘。2019年10月,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蔬菜大棚棚膜之上积累的扬尘越来越厚,便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可扬尘黏性很大不好清理,导致棚膜上的扬尘根本无法完全清除。由于蔬菜大棚棚膜上覆盖着厚厚的扬尘,导致棚膜透光率极低。由于棚内蔬菜采光不足,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蔬菜大棚内蔬菜不能正常生长,蔬菜产量及质量严重下滑,造成巨大损失。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找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索赔,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辩称,施工现场并未产生扬尘污染,在施工期间均配备洒水车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处理,运输车辆均采取密闭运输,不存在对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蔬菜大棚产生污染的情况。现场施工便道距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蔬菜大棚较远,不可能对蔬菜大棚造成污染。另外,蔬菜大棚的产量与蔬菜的生产环境、气候条件、栽培技术、日常管理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产值的收益与蔬菜本身的质量、市场价格等因素都有关联。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情况。2016年12月30日,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曲阜市息陬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及蔬菜大棚经营权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曲阜市息陬镇某村西北、京台高速路东土地,土地面积为321.65亩,蔬菜大棚65个,承包期限为30年,主要种植西兰花、西红杮、西葫芦、茄子、黄瓜、花菜、千禧番茄等蔬菜。曲阜市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曲阜市息陬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出具的大棚分布图载明,涉案大棚位置和分布情况,涉案施工运输车辆经过大棚的南边和西边,种植了西葫芦、茄子、西红柿、黄瓜、花菜、香椿芽等蔬菜,以及上述蔬菜的种植棵数。 二、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施工情况。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承建京台高速扩宽项目及鲁南高铁项目,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涉案大棚南侧乡村公路和西侧自修便道。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施工期间运输车辆产生大量扬尘,在施工期间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均租赁一定的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 三、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初步受损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的受损因果关系有关事实。《关于对曲阜市恒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说明》,该说明记载,2019年12月9日,曲阜市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联合曲阜市息陬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技术人员,对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映道路建设对园区种植生产造成影响问题实地察看,具体情况如下:园区内所有的冬暖棚的棚膜,受灰尘的响都存在清晰度差透光率下降。现场目测蔬菜大棚西面与G3京台高速施工路段的距离是30米左右,最南面大棚与南面鲁南高铁项目运输路的目测距离30米左右,工地运输卡车时,扬尘严重,飞扬的尘土坠落在在棚膜和露天香椿苗上。现场调查时,在最南面的第一排大棚向棚内观察,只能模糊看,当有运输车辆通过时,能感觉到有扬尘飘落。同时现场发现特别外围的棚膜的透光率更差,棚膜上覆盖着一层扬尘,从棚内只看到灰色的光,极大地影响了大棚膜的透光率,造成蔬菜大面积死亡。考察发现大棚内种植的黄瓜、西红柿、茄子、西兰花等生长情况,蔬菜生长长势不良,抽样调查,主要表现:植株生长不良,坐果率只有20-30%,果实畸形无商品性。病虫害发生的较重,主要表现为:根部腐烂,病毒病、霜霉病等比较严重,造成防治困难,产量和产品质量都比较差,造成80%左右产量损失。原因分析:大棚蔬菜的生长与气象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影响大棚蔬菜生长的气象要素主要是光照条件。低温寡照导致棚内种植的蔬菜生长停滞、产量降低、叶片变淡、植株枯萎甚至死亡等现象,是温室大棚蔬菜生长的最严重灾害,可能给蔬菜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寿光市百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恒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报告证明信》载明,该公司与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3年来,主要供应西葫芦、茄子、西红柿、黄瓜、西兰花、有机菜花、小番茄、彩椒等蔬菜苗。2019年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定植西兰花36000棵,黄瓜110000棵等。种植后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映苗出现黄叶、棵矮小显弱、叶片枯萎、秧子早衰、死亡情况,经该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发现:扬尘覆盖蔬菜大棚棚膜,棚内作物无法正常采光,保温,蔬菜生病,使作物死亡,减产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给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回复称,根据贵司叙述:在建高速在施工过程中,运输车辆在路上行驶引发扬尘,造成三者大棚被扬尘遮挡,影响大棚的透光率,从而导致大棚的蔬菜无法生长,病虫害发生,产量及产品质量较差,直至死亡。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济环兖罚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承建的鲁南高铁兖州南站路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土方装载过程中未设置雾炮等降尘设施;2.施工便道未硬化,路面洒水不及时,车辆经过时扬尘严重。行政处罚:人民币捌万元。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济环罚字〔202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集团有限公司等2020年6月15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料仓未密闭,上料、拌和作业时,未采取任何抑尘、收尘措施,且露天作业,生产作业现场扬尘无组织排放特别严重。车辆出入口未安装洗车台,车辆带尘上路造成道路扬尘特别严重。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二)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的损害结果。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委托山东金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蔬菜种植损失价格、蔬菜大棚棚膜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山东金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了《价格评估意见书》。该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委托评估的蔬菜种植损失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的评估值为537.6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柒万陆仟元整。委托评估的蔬菜大棚棚膜损失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05375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山东金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柏钦贵系价格评估行业专家、吴慧系价格鉴证师。 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对涉案蔬菜大棚经济损失产生的原因及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鉴定,法院依法联系多家鉴定机构,均回复因蔬菜大棚现实情况发生改变,无法对蔬菜大棚产生经济损失的原因及金额进行鉴定。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88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驳回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鲁08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二、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共同赔偿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64412.50元;三、驳回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一、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有受损事实;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与涉案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四、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焦点问题一,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均认可其承建京台高速扩宽项目及鲁南高铁项目,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涉案大棚南临乡村公路。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施工运输过程中虽然租赁一定的洒水车进行降尘,但因南侧乡村公路破坏严重、坑洼不平、西侧为自修土路、洒水强度不够等原因,仍有扬尘产生。综合《关于对曲阜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说明》大量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并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佐证材料,足以认定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对曲阜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说明》、《山东恒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报告证明信》、《价格评估意见书》、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给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回复、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大棚蔬菜出现黄叶、棵矮小显弱、叶片枯萎、秧子早衰、死亡等情况,足以证明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损害事实。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大棚蔬菜的生长与气象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影响大棚蔬菜生长的气象要素主要是光照条件。低温寡照导致棚内种植的蔬菜生长停滞、产量降低、叶片变淡、植株枯萎甚至死亡等现象,是温室大棚蔬菜生长的最严重灾害,能给蔬菜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扬尘影响光照条件,并覆盖蔬菜大棚棚膜,棚内作物无法正常采光、保温,致使蔬菜生病、死亡、减产等。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曲阜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反映问题的说明》、《山东恒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报告证明信》、照片视频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污染物扬尘与蔬菜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施工行为产生扬尘造成污染行为且污染行为造成其蔬菜大棚的损失,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行为与涉案蔬菜、大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思想,要坚持“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的重要理念,要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施工运输过程共同产生的扬尘对涉案蔬菜、大棚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所发生的具体损失数额。山东金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两份,分别认定,委托评估的蔬菜种植损失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的评估值为5376000元,蔬菜大棚棚膜损失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05375元。一审法院依申请联系多家鉴定机构,均回复因蔬菜大棚现实情况发生改变,无法对蔬菜大棚产生经济损失的原因及金额进行鉴定。两份《价格评估意见书》虽系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合格,评估委托程序合法,评估人亦接受一审法院询问,鉴定评估所依据的事实有相应材料支撑,采用的计算方法和结论相对科学有据,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尽到举证责任,在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评估意见的情形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二审法院对该两份《价格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予以确认。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作为“中”字头大型国企在生产经营中对保护生态环境要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损失情况,综合考虑本案客观实际,裁量上述损失由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担30%民事责任,即(5376000元+505375元)*30%=1764412.5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第1229条、第1230条 ######一审: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16日)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