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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诉某世纪公司、某博特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应急处置费用,鉴定,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应急处置费用服务于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的最终目标,但是又以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等费用的实际支付人对污染最终责任人提出财产损失赔偿为直接和具体目标,因此环境污染案件中应急处置费用呈现“过程性”特征。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不同于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为填补已经发生的费用提起的诉求,费用发生之后,才能起诉请求赔偿,无费用则无诉权,所以应当自处置费发生之日起计算。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8日到2012年4月12日、2012年4月16日到2013年12月25日,某世纪公司与某博特公司以签订《技术生产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方式两次开展合作,但两次合作因种种原因解除。2013年某世纪公司与某博特公司合作期间,由某世纪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将生产中产生的化工废料填埋至厂区南首西侧。2018年11月15日,无棣县环境保护局(2020年6月16日后更名为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在接受举报情况调查中,在某世纪公司东南角空地内挖出疑似化工废料。2018年12月10日无棣环保局委托鉴定机构采样分析,认定废料属于危险废物,确认土壤环境受到重金属、有机物污染损害,污染源与土壤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支付检测费76000元;2019年11月13日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并支付处置费用325000元。后无棣生态环境局以某世纪公司和某博特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两公司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鲁1623民初3202号判决,判决:被告某世纪公司、某博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共计40.1万元。某世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鲁16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世纪公司与爱博特合作经营期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化工废料属于危险废物,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处理上述危险废物并擅自填埋于公司院内,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无棣环保局为了履行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支出费用处置了污染物,该费用应最终由生产者即二被告共同负担。某世纪公司提出该案已经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无棣环保局诉求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费,在无棣环保局支出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费之后,其权利才受到了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无棣环保局知道上述费用支出后即2018年12月开始计算,并未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9条、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9条 ######一审: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3202号判决(2021年12月27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6民终346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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