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裁判要点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数据库运营公司将相关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供用户在内部局域网使用,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复制、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于2005年5月在某某大学创作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腊肉加工过程中主体风味物质变化研究》一文(以下简称《腊》文),字数为40千字,该论文未公开发表。北京某公司未经过刘某某允许,擅自将《腊》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使用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腊》文之服务。刘某某认为,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北京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对《腊》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1.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在《法制日报》和网址为www.wanfan***.com.cn的网站上向刘某某公开致歉;3.向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6500元。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学位论文作为文字作品,具有其特殊性,因作者在创作学位论文期间均曾接受多方支持和帮助,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故北京某公司对刘某某系《腊》文著作权人持有异议。学位论文数据库确曾收录《腊》文全文。中国某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研究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其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以履行国家赋予其的法定职责。北京某公司受某研究所的委托进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实则亦系履行国家赋予某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北京某公司与某研究所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学位论文数据库之著作权系由北京某公司与某研究所共同享有,北京某公司与某研究所亦共同对该数据库承担责任。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社会公众并非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北京某公司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系为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且北京某公司仅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而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故北京某公司开发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促进国家科技事业高速健康发展的公益性目的。北京某公司已与图书馆用户约定其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故北京某公司已对《腊》文的传播范围予以必要限制,读者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腊》文。即使北京某公司构成侵权,刘某某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亦过高,且其所要求赔偿的律师费并未实际支出,故此部分诉讼请求并不合理。刘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公开致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北京某公司不同意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腊》文确系刘某某所述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某情报研究所系某研究所之前称。某研究所与北京某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关于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某研究所系中国中文学位论文的重要收藏单位,某研究所委托北京某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某研究所的开放式数据(裸数据)不对外提供,只作为国家战略性数字化文献资源由某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封存保管;某研究所日常服务所使用的数据库为镜像产品,该产品不用于网络服务,只限于开展公益性阅览服务;某研究所向北京某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以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某研究所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北京某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某研究所委托北京某公司与学位授予单位签订有关建库和服务使用的知识产权协议书,收集的资料归某研究所所有;北京某公司完成学位论文的全文数据加工任务,并保证数据库建设的质量和时效性;在某研究所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北京某公司发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北京某公司受某研究所委托负责与各学位授予单位以某研究所名义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北京某公司应在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的加工成本、服务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知识产权费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承担等。 某研究所曾于2007年3月在北京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发布“关于学位论文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称某研究所系国家科技部直属的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其为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内科研教学工作的需要而自2003年开始开发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其向博士、硕士发出邀请并希望得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的许可以将相关学位论文加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博士论文或博士后研究报告的作者支付80元现金以及3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授权人阅读卡”作为报酬,向硕士论文或同等学力论文的作者支付30元现金以及2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授权人阅读卡”作为报酬等。 经查,涉案学位论文数据库收录有《腊》文。 另查,网址为www.cnki.net的网站所载“《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及稿酬支付公告”所确定的学位论文稿酬支付标准为,博士论文每篇现金80元以及面值为300元的“CNKI数字图书馆全文数据库检索卡”,硕士论文每篇现金30元以及面值为200元的“CNKI数字图书馆全文数据库检索卡”。 北京某公司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内容包括:该数据库系我国收录论文数量最多的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年论文全文收录数量将达60余万篇;该数据库收录我国500多家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涉及全国211重点高校、中科院、工程院、农科院、医科院、林科院等机构的重点精选博硕士论文;重点收录2000年以来的学位论文并将逐年回溯月度追加,依托丰富馆藏可提供1977年以来的学位论文全文传递服务;学位论文库来源于国家法定的论文收藏单位某研究所;其版权合作规范,尊重作者版权,以多种方式有效解决版权问题。 北京某公司向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图书馆用户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免费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的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8745号民事判决:一、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腊》文;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某公司在网址为www.wanfan***.com.cn的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刘某某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承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某公司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北京某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北京某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北京某公司将相关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供用户在内部局域网使用,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复制、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且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北京某公司此举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北京某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北京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将《腊》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已经《腊》文之著作权人刘某某许可,因此,北京某公司将《腊》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之行为已侵犯了刘某某对《腊》文所享有的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刘某某创作完成的《腊》文未曾全文发表,北京某公司对此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故北京某公司之行为亦已侵犯刘某某对《腊》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北京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腊》文,并在合理期限之内将其已售出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腊》文予以删除,并向刘某某公开致歉。北京某公司应向刘某某赔偿的经济损失系刘某某实际的许可使用费损失,参考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北京某公司之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在此标准基础上酌情提高以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北京某公司对于刘某某为本案所支出的公证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应一并予以赔偿。刘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主要为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因素,由北京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等民事责任已足以抚慰刘某某所受之精神损害,故对刘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向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其他诉讼支出费用,缺乏证据支持,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项、第53条第1项(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第47条第1项)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745号民事判决(2008年6月23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民事判决(20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