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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玩具批发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著作权权属、侵权,公证,再审裁定,适格原告



裁判要点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玩具批发行与被申请人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公证书记载了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在某玩具批发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由于某玩具批发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故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玩具批发行构成侵权,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陕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玩具批发行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某玩具批发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陕民终8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玩具批发行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玩具批发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故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认定某玩具批发行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玩具批发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涉案公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的依据;3.二审判决的判赔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公证书,能够证明其已取得了《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且授权书中明确写明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故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公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本案中,某玩具批发行主张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不具有公证管辖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不属于“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故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玩具批发行还主张西安汉唐公证处公证的涉案公证书存在公证管辖、申请人主体错误等问题,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查明,涉案公证书记载了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在某玩具批发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由于某玩具批发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故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认定某玩具批发行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审判决的判赔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某玩具批发行所在位置、销售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9000元,并无不当。故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 ######一审: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9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80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5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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